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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失效]

  受理单位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五、发证
  (一)对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出具不同意的说明,填写不予颁发的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不予颁发的通知书。
  (二)我司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六、请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司承办处及各海油分部于11月开始受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申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相关处联系:
  监管一处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监管二处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海油办海油分部电话:010-84521099 传真:010-64602464
  海油办中油分部电话:010-84886380 传真:010-84886444
  海油办石化分部电话:010-64998753 传真:010-84645727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7、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8、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铝业公司
  10、中铝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12、北新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盐业总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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