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五、发证
(一)对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出具不同意的说明,填写不予颁发的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不予颁发的通知书。
(二)我司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六、请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严格依照
《条例》、
《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司承办处及各海油分部于11月开始受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申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相关处联系:
监管一处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监管二处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海油办海油分部电话:010-84521099 传真:010-64602464
海油办中油分部电话:010-84886380 传真:010-84886444
海油办石化分部电话:010-64998753 传真:010-84645727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7、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8、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铝业公司
10、中铝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12、北新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盐业总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