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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央管理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不含成品油管道)和跨省管理处。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包括外资、合资、合作等海洋石油开采企业,下同)和生产设施(包括油气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和陆岸输油气终端)。
  二、申请
  申请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国家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可从国家局网站直接下载),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应当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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