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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2.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省医药出口基地申报工作,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在首批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中,各省推荐地区数限定一个(不含计划单列市)。

第三章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报

  3.1 申报程序:
  各地区在接到商务部的有关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3.2 申报材料:
  (1)填写《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申报表》(附后)
  (2)申请报告。各地区根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中所要求的指标撰写详细的申请报告,要求条理清晰,能逐条、严格、如实、准确地反映指标所要求的内容。
  (3)证明材料。能反映指标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3.3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2)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口径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清晰、完整和准确。
  (4)上述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部门的公章。
  (5)申报地区要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 审核和认定

  3.4 商务部在收到各地区申报材料的截止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对地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和评议。
  3.5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提供有关行业统计数据。
  3.6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组组织召开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地区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3.7 参与评审的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组专家不少于11人,并由商务部指定一名专家任组长。
  3.8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组将各地区的申报材料分发给评审组专家;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的要求,依据被评定对象的申报材料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审,并填写《国家医药出口基地重点企业评审表》和《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评审表》。
  3.9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填写《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评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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