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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2.42 其他优势。对具有上述未提及的有关医药出口方面的特殊优势的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第三章附则

  3.1 本指标体系的评分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3.2 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本指标体系。
  3.3 本指标体系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明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等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1.2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国家政策支持方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商务部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受商务部委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承担具体的组织工作。
  2.2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导委员会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的官员、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指导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并最终审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名单,委员会成员由商务部最终确定。
  2.3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专家委员会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的官员、专家和学者组成,分为顾问组和评审组,分别负责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的顾问工作和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初步评定、考察工作,其成员由商务部最终确定。
  2.4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组是由商务部及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的官员、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认定的具体组织事务,其成员由商务部最终确定。
  2.5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原则上以地级市(含副省级市)为单位,直辖市可单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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