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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第五节 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指标



  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医药产品出口全国排名100位以内的医药出口企业(按1.3分类排名),或是具有可预见的、潜在的医药出口竞争优势或特殊产品的医药出口企业,也可以是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认可的医药出口企业。每个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必须也只能申报10家医药出口重点企业。
  2.31 重点企业医药产品出口规模。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此企业注册地为该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下同)医药产品出口规模。
  2.32 重点企业医药产品出口增速。医药出口重点企业两年来医药产品出口增速与全国同类产品出口增速的差值。(按1.3条所列医药产品分类排名)
  2.33 重点企业医药产品出口竞争力。医药出口重点企业主导产品出口占国内同类产品年出口金额的比例。
  2.34 重点企业产品境外注册。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是否取得境外医药管理部门的认证且在境外销售的医药产品,如获得FDA、COS等药品注册证书。
  2.35 重点企业研发投入。医药出口重点企业年研发投入占当年医药产品销售额的比例。
  2.36 重点企业品牌。医药出口重点企业在境内外获得商标注册,且商标注册达到一定数量。
  2.37 重点企业销售规模。医药出口重点企业的医药产品销售金额应达到一定规模。
  2.38 是否是进出口商会会员。医药出口重点企业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接受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指导,模范遵守行约行规,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

第六节 其他加分指标

  2.39 绿色中药出口。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出口,对获得有“绿色中药”标识的产品、“绿色中药出口生产示范企业”称号企业的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2.40 地区加分。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医药行业和医药产品出口的发展,对有医药出口相关优势的上述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2.41 民族医药资源优势。对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资源优势的地区在申报出口基地时给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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