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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2.20 医药新产品数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两年来所申报的国家一、二类新药和“医疗器械新产品”的数量。
  2.21 医药企研结合情况。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研发成果市场化、产业化速度快,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率高,产学研结合紧密,形成了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局面。
  2.22 医药产品工业产值。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工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
  2.23 医药产品可持续发展能力。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基本具有以产品研发、产品储备、产品生产和产品推广等相互依托、相互促进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24 医药出口辐射作用。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具有带动周围地区医药产品出口、医药产业发展的辐射作用和对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节 医药出口企业整体竞争力指标

  2.25 医药产品出口规模。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出口规模在全国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中优势明显。(按1.3分类排名)
  2.26 医药出口企业总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从事医药产品出口的企业数量多,本地区具有医药出口企业数量优势。
  2.27 医药出口企业规模优势。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从事医药产品出口的成规模的企业(即年出口金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数量多,本地区具有医药出口企业规模优势。
  2.28 成药或制剂出口比例。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成药或制剂的出口金额占本地区医药产品出口金额达到了一定比例,医药出口产品结构逐步优化。
  2.29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数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数量较多。这些产品包括获得国家专利的和属于中药保护品种的产品等。
  2.30 通过有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总量。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的企业应达到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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