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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2.10 医药出口促进体系。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能及时、足额完成出口退税,能为医药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提供相关财政或金融支持,例如出口信贷、融资担保和流动资金贷款等。
  2.11 医药出口信用建设和管理。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本地区医药出口企业能依法经营、依法出口,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绝大部分医药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利降低企业风险。
  2.12 医药出口信息渠道建设。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建立了有效收集、发布有关医药出口信息的渠道,能为企业提供有关境外医药市场情况、药品注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13 医药文化国际交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积极开展医药文化国际交流活动,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影响。
  2.14 进出口商会会员比例。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出口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入相应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第三节 医药出口产业竞争力指标

  2.15 医药产业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度高,有序公平竞争,有完善的上下游产业支持和完备的产业链。
  2.16 医药资源优势。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丰富的医药资源优势,例如中药材生产、种植优势等,并能有效、合理利用和保护。
  2.17 医药产品研发机构。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的科研院所或机构,例如新药研发中心、药品安全性评价中心等,且具备较好的科研硬件。
  2.18 医药产品研发人员。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拥有相当数量高素质的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的科研人员。
  2.19 医药产品研发投入。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医药产品年研发投入达到医药产品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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