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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1.3 本指标体系所称医药产品,是指中药类、化学药类、生化药及生物制品类、医疗器械类等产品。
  1.4 医药出口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出口1.3所列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5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是用于认定出口基地的评价体系;指标体系以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坚持科学性、完整性、导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

第一节 医药出口政策环境指标

  2.1 政务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具有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能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
  2.2 市场监管。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具有完备的、内外贸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法积极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出口秩序和产业安全等。
  2.3 医药产业地位。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将医药产业列为地方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制定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或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规划、文件。
  2.4 医药出口人才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人才政策。
  2.5 医药出口财政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
  2.6 医药出口奖励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奖励政策。
  2.7 医药出口资金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医药产品的出口、生产和研发等。
  2.8 基础设施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物流通道便利,在交通、能源和生产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环境保护,为产业和企业发展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

第二节 医药出口服务促进指标

  2.9 医药出口服务体系。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能为医药出口企业提供良好的海关、税务、会计、审计等服务,并能提供反倾销、贸易救济、产业保护等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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