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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4]151号 2004年8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和完成学业。近年来,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工作,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较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还存在操作不够规范、部门不太协调以及遗漏和重复救助等问题,仍有不少特殊困难未成年人面临上学难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和工作目标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力度,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到2007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1.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二、规范救助实施程序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程序为: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三、落实救助政策,开拓救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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