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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处理。
  —向全省卫生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启动应急预案,对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卫生部应急反应。
  —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组织临床和流行病学专家到现场对全国首例报告的非典病例或人禽流感病例进一步判定。
  —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疫情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及港澳台地区。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各省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4)未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加强日常监测,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监督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严重事件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省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
  —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对需要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必要时,提请成立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省级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处理预案;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
  (2)卫生部应急反应。
  —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并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
  —向尚未发生疫情的省份及时通报情况,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本省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疫情的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通报世界卫生组织及港澳台地区。
  3、特别严重事件的应急反应。
  (1)卫生部应急反应。
  —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调集全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疫情的控制。
  —组织和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
  —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全国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信息,向世界卫生组织和港、澳、台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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