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地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进展状况,现就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按《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各单位要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环境监察机构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排污申报与核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排污申报工作要以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等有关配套规章为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为工具,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的原则,分门别类、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建立排污申报的动态管理体系,促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4年,各单位在已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理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环渤海等重点流(区)域、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按期报送我局。
2005年度的排污申报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要求排污单位按照《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要求,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实现各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数据的按季度汇总,全面实行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的信息化管理,实现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加大重点污染行业排污费征收力度,推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6年各单位要完善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管理体系,实现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动态管理,确保基本实现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三、严格执法,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
1、严格按照《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准确掌握国家有关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
2、采用通告、告知等方法要求所有排污者依法申报,要借助统计年鉴、工商注册登记等数据进行排查,搞清排污申报对象数量、做到应报尽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申报对象。
3、充分利用监测数据以及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要逐一审核,情况不清的应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4、持续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有关的法规及实际操作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种工艺技术的污染物排放特点,着重培养一批业务骨干。
5、按照我局《关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04]8号)的要求,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继续整治和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科学的动态监管。
6、采用自查、互查和上级对下级直接核查等方式开展排污申报核定的核查,督促企业如实申报,促进科学、公正核定,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对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按规定由上级直接核定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
7、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完善小型排污者和难以监测污染源的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情况,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评比中要列入排污申报与核定及排污费征收的内容。
附件:1、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2、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3、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试行)
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试行)
5、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一: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文)和《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是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的组成部分。
数据报表应当填报排污申报核定情况的相关汇总数据,数据应由《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并输出。
文字报告是对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与评价,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
第三条 排污申报核定数据报表根据环保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填报,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填报本季度排污情况的阶段性数据;年报填报全年排污情况的综合性汇总数据。
年报的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同时报送;季报以数据报表为主,必要时可附简要文字说明。
各类数据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附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补充制定本地工作所需的报表。
第四条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填报和编制本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按照规定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之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保总局。
第七条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当用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介质同时进行报送,两种介质的数据和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第八条 为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便于监督检查,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档案,对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汇总、报告等主要环节进行记录。
第九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核查。
第十条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实行年度汇审,对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对比分析、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管理,对各类报告及时、完整、准确的,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瞒报、谎报或者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是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的组成部分。
数据报表应当填报排污费征收情况的相关汇总数据,数据应由《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并输出。
文字报告是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分析,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与评价,工作经验、问题与建议等。
第三条 排污费征收数据报表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快报是年终排污费征收总额和征收户数的快速报告;季报填报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排污费征收开单、解缴入库等阶段性数据;年报填报根据上年全年按月或按季经核定的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收缴情况综合性汇总数据。
年报的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季报以数据报表为主,必要时可附简要文字说明;快报不需文字说明。
各类数据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附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补充制定本地工作所需的报表。
第四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填报和编制本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按照规定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4月15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5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我局,快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直接报送我局环境监察局。
第七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排污费征收季报。
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应当用纸质件和电子件两种介质同时进行报送,两种介质的数据和内容应当完全一致。排污费征收情况快报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
第九条 为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便于监督检查,负责排污费征收报告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对申报、核定、开单、送达、解缴对帐等主要环节进行记录。
第十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
第十一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实行年度汇审,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对比分析、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管理,对各类报告及时、完整、准确的,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瞒报、谎报或者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年度 季度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试行)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表1
汇总情况
┏━━┯━━━━━━━━━━━┯━━━━━━━━━━━━━━━━━━┓
┃污水│ 申报核定户数 │ ┃
┠──┼───────────┼───┬──────────┬───┨
┃ │ 污水排放量(万吨) │ │其中污水超标准排放量│ ┃
┠──┼────────┬──┴───┴──┬───────┴───┨
┃ │ 污水污染物 │ 达标排放量(吨) │ 超标排放量(吨) ┃
┠──┼────────┼─────────┼───────────┨
┃ │汞 │ │ ┃
┠──┼────────┼─────────┼───────────┨
┃ │镉 │ │ ┃
┠──┼────────┼─────────┼───────────┨
┃ │六价铬 │ │ ┃
┠──┼────────┼─────────┼───────────┨
┃ │铅 │ │ ┃
┠──┼────────┼─────────┼───────────┨
┃ │砷 │ │ ┃
┠──┼────────┼─────────┼───────────┨
┃ │挥发酚 │ │ ┃
┠──┼────────┼─────────┼───────────┨
┃ │氰化物 │ │ ┃
┠──┼────────┼─────────┼───────────┨
┃ │化学需氧量 │ │ ┃
┠──┼────────┼─────────┼───────────┨
┃ │石油类 │ │ ┃
┠──┼────────┼─────────┼───────────┨
┃ │氨氮 │ │ ┃
┠──┼────────┴──┬──────┴───────────┨
┃废气│ 申报核定户数 │ ┃
┠──┼───────────┼───┬──────────┬───┨
┃ │废气排放量(万标立米)│ │其中废气超标准排放量│ ┃
┠──┼────────┬──┴───┴──┬───────┴───┨
┃ │ 废气污染物 │ 达标排放量(吨)│ 超标排放量(吨)┃
┠──┼────────┼─────────┼───────────┨
┃ │二氧化硫 │ │ ┃
┠──┼────────┼─────────┼───────────┨
┃ │烟尘 │ │ ┃
┠──┼────────┼─────────┼───────────┨
┃ │工业粉尘 │ │ ┃
┠──┼────────┼─────────┼───────────┨
┃ │氮氧化物 │ │ ┃
┗━━┷━━━━━━━━┷━━━━━━━━━┷━━━━━━━━━━━┛
表2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
┃污水│ 申报核定户数 │ ┃
┠──┼───────────┼───┬──────────┬───┨
┃ │ 污水排放量(万吨) │ │其中污水超标准排放量│ ┃
┠──┼────────┬──┴───┴──┬───────┴───┨
┃ │ 污水污染物 │ 达标排放量(吨)│ 超标排放量(吨)┃
┠──┼────────┼─────────┼───────────┨
┃ │汞 │ │ ┃
┠──┼────────┼─────────┼───────────┨
┃ │镉 │ │ ┃
┠──┼────────┼─────────┼───────────┨
┃ │六价铬 │ │ ┃
┠──┼────────┼─────────┼───────────┨
┃ │铅 │ │ ┃
┠──┼────────┼─────────┼───────────┨
┃ │砷 │ │ ┃
┠──┼────────┼─────────┼───────────┨
┃ │挥发酚 │ │ ┃
┠──┼────────┼─────────┼───────────┨
┃ │氰化物 │ │ ┃
┠──┼────────┼─────────┼───────────┨
┃ │化学需氧量 │ │ ┃
┠──┼────────┼─────────┼───────────┨
┃ │石油类 │ │ ┃
┠──┼────────┼─────────┼───────────┨
┃ │氨氮 │ │ ┃
┠──┼────────┴──┬──────┴───────────┨
┃废气│ 申报核定户数 │ ┃
┠──┼───────────┼───┬──────────┬───┨
┃ │废气排放量(万标立米)│ │其中废气超标准排放量│ ┃
┠──┼────────┬──┴───┴──┬───────┴───┨
┃ │ 废气污染物 │ 达标排放量(吨)│ 超标排放量(吨)┃
┠──┼────────┼─────────┼───────────┨
┃ │二氧化硫 │ │ ┃
┠──┼────────┼─────────┼───────────┨
┃ │烟尘 │ │ ┃
┠──┼────────┼─────────┼───────────┨
┃ │工业粉尘 │ │ ┃
┠──┼────────┼─────────┼───────────┨
┃ │氮氧化物 │ │ ┃
┗━━┷━━━━━━━━┷━━━━━━━━━┷━━━━━━━━━━━┛
表3
重点流域、区域污水排放情况(1)
┏━━━━┯━━━━━━━━━┯━━━━━━━━━━━━━━━━━━┓
┃淮河流域│ 申报核定户数 │ ┃
┠────┼─────────┼───┬──────────┬───┨
┃ │污水排放量(万吨)│ │其中污水超标准排放量│ ┃
┠────┼───────┬─┴───┴──┬───────┴───┨
┃ │ 污水污染物 │达标排放量(吨)│ 超标排放量(吨) ┃
┠────┼───────┼────────┼───────────┨
┃ │汞 │ │ ┃
┠────┼───────┼────────┼───────────┨
┃ │镉 │ │ ┃
┠────┼───────┼────────┼───────────┨
┃ │六价铬 │ │ ┃
┠────┼───────┼────────┼───────────┨
┃ │铅 │ │ ┃
┠────┼───────┼────────┼───────────┨
┃ │砷 │ │ ┃
┠────┼───────┼────────┼───────────┨
┃ │挥发酚 │ │ ┃
┠────┼───────┼────────┼───────────┨
┃ │氰化物 │ │ ┃
┠────┼───────┼────────┼───────────┨
┃ │化学需氧量 │ │ ┃
┠────┼───────┼────────┼───────────┨
┃ │石油类 │ │ ┃
┠────┼───────┼────────┼───────────┨
┃ │氨氮 │ │ ┃
┠────┼───────┴─┬──────┴───────────┨
┃海河流域│ 申报核定户数 │ ┃
┠────┼─────────┼───┬──────────┬───┨
┃ │污水排放量(万吨)│ │其中污水超标准排放量│ ┃
┠────┼───────┬─┴───┴──┬───────┴───┨
┃ │ 污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量(吨)│ 超标排放量(吨) ┃
┠────┼───────┼────────┼───────────┨
┃ │汞 │ │ ┃
┠────┼───────┼────────┼───────────┨
┃ │镉 │ │ ┃
┠────┼───────┼────────┼───────────┨
┃ │六价铬 │ │ ┃
┠────┼───────┼────────┼───────────┨
┃ │铅 │ │ ┃
┠────┼───────┼────────┼───────────┨
┃ │砷 │ │ ┃
┠────┼───────┼────────┼───────────┨
┃ │挥发酚 │ │ ┃
┠────┼───────┼────────┼───────────┨
┃ │氰化物 │ │ ┃
┠────┼───────┼────────┼───────────┨
┃ │化学需氧量 │ │ ┃
┠────┼───────┼────────┼───────────┨
┃ │石油类 │ │ ┃
┠────┼───────┼────────┼───────────┨
┃ │氨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