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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制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制度,主要有:建立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制定听证规则,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理和监督办法,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等。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是重大的行政行为,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因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依法纠正不当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被许可人、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法制司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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