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2001年10月国务院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以来,我部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等有关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其他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纳入国务院审改办清理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45项的处理结果为:国务院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7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9项(以国务院下发文件为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分别确定保留了涉及劳动保障的9项行政许可、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务院对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的保留、取消、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保证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审批项目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后续监管工作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凡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在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公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停止审批。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3项劳动保障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准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4项劳动保障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我部将尽快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