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下半年职业培训工作安排
(劳社厅函[2004]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我部对今年下半年职业培训工作做出如下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我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其中第二、三、四、九项工作应与就业工作安排相衔接。
一、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一)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与国资委联合实施在30个大型企业集团中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
(二)组织开展“百所职业院校推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
(三)抓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改革,总结推广一批企业将技能、业绩贡献与相关待遇挂钩的典型经验。推广建立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的办法。
(四)组织指导2004年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
(五)组织好今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表彰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二、再就业培训。继续落实《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培训经费,在实行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基础上,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培训券”模式试点,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并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三、创业培训。认真总结和推广创业示范城市创业活动经验。在推广“创办你的企业”(SYB)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14个城市启动“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试点,强化以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率为目标,并将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以及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
四、农民工培训。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与培训相结合工作。
(一)三季度举办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与培训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总结交流流动就业与培训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经验。研究制定劳务输出与培训相结合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区域合作项目。
(二)指导和鼓励劳务输出组织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转移常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