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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六)在产权转让中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关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是否及时。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单位)自查、自纠与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企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安排和内容要求,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自查结果。
  (二)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工商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重点联合检查,并将联合检查结果与企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的自查结果一同汇总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结合信访、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确定抽查范围和对象,到有关地区进行联合抽查。
  四、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04年9月底,各地区布置落实检查工作;相关企业(单位)进行自查,各地区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10月12日前,各地区汇总报送检查情况总结。
  第二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组织检查组到有关地区进行联合抽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按照检查工作要求,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产权交易机构搞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工作的自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不留死角。
  (二)在检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三)本次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在与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的基础上,做好有关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并按时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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