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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工商局,各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拟共同组织开展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专项工作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是:在2004年2月1日以后有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企业、单位,以及涉及的产权交易机构。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各项规定和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具体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产权交易机构是否规范地组织了产权交易;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按《办法》要求通过竞价方式交易。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五)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产权交易机构的操作是否诚信、守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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