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59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首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批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5号公告所规定的“自2004年1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未获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货物的报检申请”的实施日期调整至2005年1月1日。即:自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批准注册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报检予以受理。进口废物原料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申报《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编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要求进口废物原料报检人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以便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