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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建立制度
  要建立《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制度》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各分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3号)文中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自行制定),明确系统操作流程,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和数据质量考核工作,提高账户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
  1.3 清理目标和要求
  本次数据清理的范围包括账户系统的基础代码、企业档案、审批件、开户信息、账户收支余信息及收支明细等数据。通过清理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基础代码准确
  账户系统所使用的地区代码信息、外汇局代码信息、金融机构类别码、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与辖内地区、外汇局及金融机构的情况一致,代码和名称一一对应。具体为:
  (一)辖内地区(县以上)信息全部准确记录在地区代码表中,地区代码以及其他附属信息,包括外汇局名称、所属数据分中心代码、上级局代码、所属外汇局代码等要准确无误;
  (二)凡具有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和外汇收支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外汇局要统一编制一个金融机构代码(12位),同时在账户系统中登记并建立档案。金融机构的自编代码与外汇局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要一一对应,金融机构名称要与其印鉴一致,金融机构的所属外汇局准确。
  二、企业档案完整
  凡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业必须在外汇局建立企业档案。账户系统采用技监局颁布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唯一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按《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要求办理。企业档案的信息要素,尤其是单位类别、行业类别、所属外汇局、是否在保税区等特殊区域以及是否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三、审批资料全部电子化
  为了彻底实现账户管理电子化,所有经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户审批件要全部录入系统。对于历史审批件(包括确已开户但审批件资料遗失,或者未经审批已开户但经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要在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录入电子信息,并确保审批件的信息要素完整、准确,重点要保证开户企业代码、名称、审批分局代码、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户有效日期、账户限额等信息完整、准确。
  四、审批件与开户信息相关联
  凡经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审批件和银行开户信息要相关联,关联的要求是两者开户企业代码、开户银行代码和审批件编号一致。对于“批而未开”的情况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将已过期的审批件注销,“开而未批”的情况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32号)文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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