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在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报备资料2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该银行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经营年限和经营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应予以备案,并将审核备案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三、申请文件
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二)经营结售汇业务许可证明。
(三)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敞口管理规定;
2、远期结售汇业务头寸平补管理规定;
3、远期结售汇业务权限管理规定;
4、远期结售汇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5、远期结售汇会计核算办法。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技术支持系统的配置和功能说明。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业务范围
境内机构下列外汇收支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贸易项下的收支;
(二)服务贸易和收益项下的收支;
(三)偿还银行自身的外汇贷款;
(四)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同笔外汇收支不得重复签约。
五、业务管理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遵循实需原则,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合约内容的真实性审核,按照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外汇局事前审核、审批的外汇收支,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管理规定所需的有效凭证并进行审核。
(二)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时,境内机构需要出具按结售汇管理要求的所有相关凭证,银行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文件齐全且真实无误,方可与境内机构办理远期合约履约手续;境内机构到期不能及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约不得履行,境内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依据远期合约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他外汇收支充抵;外汇收支与合约中所订不符的,视同境内机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