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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改革[2004]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精神,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情况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范围包括北京、重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14个省、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省会城市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
  二、统计方式
  本次统计以问卷和表格的方式进行。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省级国资委)将本通知及其附件转发所出资企业和省会城市国资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国资机构)。请市级国资机构将本通知及其附件转发所监管企业。
  (二)凡改制、重组的所出资企业和所监管企业要填写《企业改制统计问卷》(附件1)和《企业重组统计问卷》(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本级国资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
  (三)所出资企业和所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的集团性公司或资产管理、投资、控股公司(指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超过4户的企业,以下称母公司)负责将附件1、2转发给已改制重组的下属子企业填写,并负责收齐后统一报出。在此基础上,母公司填写《母公司所属子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汇总表》(附件3)。附件1~3均一式两份,分别报本级国资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
  (四)省、市级国资机构成立前原省、市属国有企业中,或母公司下属子企业中,凡因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企业关闭、破产、解散的,由本级国资机构或母公司负责组织填写附件1、2,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五)请省、市级国资机构分别汇总附件1、2有关情况,并填写《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国务院国资委。
  (六)请各填表单位在填写问卷纸制版的同时,于9月15日前登陆金蝶公司网站(本次统计工作合作单位)填写问卷电子版。网址:www.kingdee.com;登陆密码:KD088MS06。
  三、时间安排
  请各有关企业于今年9月15日前将填好的附件1~3分别报本级国资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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