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4年8月27日 卫办疾控发[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今年以来,登革热在亚洲、美洲、大洋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持续暴发流行,并呈现出发生早、传播迅速、暴发强度大、波及范围广、输入病例多等特点。8月1日,世界卫生组织东南亚区域办事处发出登革热警告,建议各国尽快采取区域性登革热防控措施。
  由于我国西南、华南和东南地区与东南亚国家广泛接壤,气候和地理条件极利于伊蚊媒介生长,疫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相当大。为有效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有关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省份的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对具有发热、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病人的筛查和诊断,对于确诊的登革热病例,要尽快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报告。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建立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疫情通报机制,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登革热疫情后,在向直属局报告疫情的同时,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重点省份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登革热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及病人控制等检疫措施;对来自登革热流行区的入境人员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医学观察;对登革热疫点和来自登革热疫区及发现有蚊媒的船舶、飞机、集装箱要及时进行卫生处理,防止蚊媒通过这些载体传播扩散。
  四、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灭蚊措施,消灭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各重点省份要大力开展以灭蚊、清理环境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向群众进行控制媒介蚊虫孳生及个人防护等健康知识宣传,包括:清除居住地附近有可能孳生蚊虫的场所;减少在成蚊活动高峰的黎明、黄昏和晚上的外出活动或穿长袖衣裤;在暴露的皮肤上喷涂驱蚊剂;尽可能在有空调或蚊帐的房间就寝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