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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议定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议定书的通知
(2004年9月16日 国质检动[2004]40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9月7日,总局与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从即日起,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将试行上述议定书。现将上述议定书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中智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中国苹果出口到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中国输往智利的苹果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和北京市,经AQSIQ注册的果园、加工厂,并经SAG和AQSIQ共同指定。
  第二条 经AQSIQ登记的产区须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维持果园的植物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智方关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附1)。
  第三条 输往智利的苹果在生长期间采用套袋种植技术(大约开花后30天套袋),收获前去袋后,如必要应采取化学防治等防虫措施。
  AQSIQ对苹果的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过程进行监管,以保证输往智利的苹果不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
  完成加工的输往智利的苹果应在贮藏室中单独储藏,避免感染。
  第四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苹果来源的信息和标识,用英文标明果园(生产者)、产地和包装厂(附2)。
  第五条 输往智利的苹果出口时,AQSIQ必须严格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如果在出口货物中发现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在实施本议定书的前两年,AQSIQ按2%抽样比例进行查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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