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发动辖区群众揭发、举报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责任区执法人员要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问题。可发给责任区居民“打假联系卡”,明示执法责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职责,方便群众揭发、投诉、举报假冒伪劣。要建立和完善“12365”打假举报电话系统,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处,做到信息灵、反应快、效果好。
二、建立基层打假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发现和查处的大案要案和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依法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打假工作,做到权责清晰、部门联动、各自落实。质监部门主要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从源头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力度,坚决落实“五不放过”。
一是要依法建立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打假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增强从源头打假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要求,县级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建议由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政府打假办牵头,切实把打假工作当成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基层政府或有关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政府“打假第一责任人”职责。县级局对发现的严重的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涉及基层政府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包庇、放纵假冒伪劣违法行为,隐瞒、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协助查处的;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二是要将查处的假冒伪劣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基层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消灭假冒伪劣“死角”。县级局要实施监管重心下移,将重点放在辖区中小生产企业、加工作坊和城乡结合部,积极与基层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探索建立辖区打假联动协作机制。密切与生产加工活动比较集中的重点街道办、居(村)委会协作,通过当地政府调动其配合质监部门巡查、发现并报告辖区产品生产加工中的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