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
《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6日 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为加大打击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力度,切实将取缔非法生产“地条钢”企业和“窝点”的工作落到实处,规范取缔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联合制定了《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生产“地条钢”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节约能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条钢”生产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但从事生产“地条钢”违法活动的各类企业。
“地条钢”生产“窝点”是指未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从事生产“地条钢”违法活动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查处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在下达封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书面通报本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建议停止供电,同时抄报当地政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上级电力主管部门。“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窝点”名称。企业名称以企业登记注册名称为准;“窝点”名称以业主姓名后加“窝点”字样命名。
(二)企业或“窝点”地址。企业地址以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为准,注册地点与实际生产地点不一致的,要同时注明实际生产地址;“窝点”地址要具体到城市的街道门牌号或农村的村组。
(三)业主姓名。企业业主姓名以企业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为准;“窝点”业主姓名以实际业主姓名为准。无法查实业主姓名的,注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