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 国质检卫[2004]3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口岸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卫生检疫监督处(科)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努力提高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执法力度,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前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结合本口岸实际情况制定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确保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二、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卫生法,全面履行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对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食品等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饮用水和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口岸和交通工具负责人签收,限期改正。增加监督次数,由每月监督一次改为每周监督一次,对连续监督不合格者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实施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同时,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尽快熟悉依法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内容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口岸卫生监督行政许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