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认真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对乱收费、乱办班、乱发证、乱评比、乱发牌匾的责任追究。对重大工作质量事故和内部违法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清除出质检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机制和行政补偿制度。(监察局、人事司、法规司牵头,财务司参加)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为确保立法和执法统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报请当地政府制定检验检疫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上也不得制定和发布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须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需要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规定不相抵触的原则下,向当地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并在进入立法程序后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如发现与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相抵触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该受理而不受理,该作决定而不作决定、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官官相护”的,坚决予以纠正;对上级部门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拒不执行的,坚决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上级质检部门对下级质检部门,各级质检部门对下属各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内部层级监督。通过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属分支部门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监督网络。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以及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及时反馈。(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5.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质检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办公厅牵头,监察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6.总局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地方局机关贯彻《纲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监察局牵头,办公厅、人事司、法规司配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