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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杜绝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禁止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真正转变职能;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研究制定监督制约办法。(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7.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入的管理,抓紧建立财务、纪检、资产状况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清理和规范质检系统的收费。(财务司牵头,通关司、科技司参加)
  8.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按照金质工程建设方案,做好检验检疫业务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三电工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和网上审批、综合信息服务等重要应用系统的建设;加快实施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步伐,不断提高质检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质检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信息化领导小组牵头,认监委、标准委、办公厅、财务司、通关司、科技司、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质检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质检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人事司、法规司、监察局牵头,认监委、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建立立卷归档制度。(法规司、执法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落实执法打假辖区责任制。通过划分责任区和责任岗位、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责任人,把质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人事司、法规司、执法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质检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委托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职权且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示证执法。(法规司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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