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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8月11日 保监厅函[2004]155号)


宁夏保监局:
  你局《关于执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保监发[2004]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生效后,任职主持工作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决定》一条中与“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
  二、《决定》生效后,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已通过相应任职资格审查的,任职总经理时,无需再次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但应当在任职总经理后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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