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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8月10日 保监厅函[2004]153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执行<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短期健康险产品和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及信用保险产品在向保监会事前备案后,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在开办此业务时,无需向当地保监局进行事前备案,只需在开办此项业务后的7日内,向当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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