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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

  (b)外国运营人应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上述人员按下列要求训练合格:
  (1)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训练大纲;或
  (2)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
  (c)按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运营人代理(a)款中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运营人应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同等职责范围内,其训练水平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
  (2)遵守运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
  第276.161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规定第276.157条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做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运营人或相关机构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到这种通知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做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第276.163条 训练记录
  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训练的人员应将训练记录保存三年,并随时供局方查阅。

J章 保安要求

  第276.175条 保安
  危险品托运人、运营人和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其他人员应遵守国家对危险品的保安规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财产受到危害。

N章 法律责任

  第276.301条 局方工作人员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76.303条 托运人
  (a)托运人违反本规定,交运危险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妥善包装;
  (2)未作相应分类、标记、标签,或者所作分类、标记、标签内容错误;
  (3)未填制、未如实填制或者未正确填制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b)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托运人有(b)款所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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