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

  (6)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7)涉及数量;
  (8)发货人或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9)事故或事件的其他详细情况;
  (10)事故或事件的可疑原因;
  (11)采取的措施;
  (12)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13)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d)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应附在书面报告上。

I章 训练

  第276.155条 一般要求
  (a)无论运营人是否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都应保证第276.159条中相关类别的人员训练合格。运营人应当:
  (1)制订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训练大纲,并按训练大纲进行训练;该训练大纲:
  (ⅰ)对于国内运营人,应符合本规定第276.157条的要求并获得局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
  (ⅱ)对于外国运营人,应获得局方的认可。
  (2)根据训练大纲要求,提供实施训练所需的教材和考试题等资料,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3)提供合适的足够的教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
  (b)危险品的托运人,包括包装人员和托运人的代理人应确保其人员按技术细则的要求训练合格。
  (c)下列机构应确保其人员按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
  (1)代表运营人对货物进行接收、操作、装载、卸载、搬运或其他操作的代理机构;
  (2)驻地在机场,代表运营人从事旅客作业的代理机构;
  (3)驻地不在机场,代表运营人办理旅客乘机手续的代理机构;
  (4)运营人以外参与货物操作的机构;
  (5)机场当局对货物、邮件、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机构。
  (d)为保证知识更新,应在二十四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在要求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复训的人员,都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e)负责每一段训练的每个教员或主管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后,应当对被训练人员的知识水平做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训练记录的一部分。
  第276.157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a)训练大纲应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需要来制订,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b)每种训练大纲应包括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其中包含课程设置和考试要求。每一课程设置中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等。
  (c)每种训练大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2)将使用的训练机构、设施、设备的清单;
  (3)所使用的教员的资格要求;
  (4)若适用,运营人危险品手册的使用要求;
  (5)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276.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a)除本条(b)款的规定外,下列各类人员未按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或训练不合格,运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该人员也不得接受运营人安排的相关工作:
  (1)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收运人员;
  (2)运营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及行李地面操作、存储及装载的人员;
  (3)旅客作业人员和负责对货物、邮件、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
  (4)飞行机组和配载员;
  (5)飞行机组以外的其他机组成员;
  (6)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除第(1)项以外的货物收运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