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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

  第276.63条 局方通知
  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第276.73条 一般要求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276.75条 包装容器
  (a)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使用优质包装容器,该包装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b)包装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c)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d)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e)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当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f)内包装应当进行固定或垫衬,控制其在外包装容器内的移动,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g)包装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当包装容器再次使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i)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276.77条标签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276.79条 标记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b)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276.81条 标记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加用英文。

F章 托运人的责任

  第276.91条 人员资格要求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
  第276.93条 托运要求
  (a)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b)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276.95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运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须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b)运输文件中应当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完整准确地列明交运的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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