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者因私发生的开支。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退汇: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办理外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或者因未按原计划出访、缩短出访时间、减少出访人数而出现外汇结余的,应当按照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退汇时,应当派专人到中国银行办理具体手续,并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退回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第五章 限额预算的追加
第十六条 在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时,应当详细说明追加预算的原因,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批。
第六章 限额决算的编报
第十七条 部属各用汇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送上一年度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要对限额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附执行情况报表和“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单”。
第十八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签证单”是年终各用汇单位(京外部直属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账与中国银行进行对账结算的重要凭证。按照规定,限额预算不能跨年度使用,年度终了后,银行要将各单位账户中结余的购汇限额全部注销,各用汇单位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支出签证单”,经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公章限额全部注销后,随年度执行情况一并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签证单中各项数字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七章 限额预算账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设在中国银行总行,京外部直属单位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统一设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各用汇单位在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核定的限额预算内,通过设在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限额账户,进行外汇的供汇和核销。
第八章 外汇现钞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团组用汇一般只能提取少量现钞,其余的携带旅行支票。凡需要携带现钞超过5万美元的,必须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并由出国团组指定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