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1.手续不齐全;
2.有关材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
3.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4.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五)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完毕后,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经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六)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出国团组,出国团组派专人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及银行回单交回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办理: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完成出国任务后对下列费用应当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1.国外接待部门或者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2.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3.出国团组或个人取得的其他应当上缴的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等)。
(三)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的,应当按事先报经部领导批准的预算用汇。
(四)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五)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管理,保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将外汇和财务分人管理。
(六)用汇数额较大、人数较多的团组要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派专人随团管理外汇账务。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核销: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者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核销前,应当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或者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三)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核销时,要携带临时出国代表团组或个人外汇开支预算表、经团组负责人签字的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国外开支原始单据等资料。
(四)下列开支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