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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四)个人用汇。根据计划出国人数及国家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测算。
  (五)其他用汇。指没有列入上述用汇的其他项目用汇。根据实际用汇需要及相关标准测算。
  第七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的年度限额预算,经过审核、综合平衡、汇总,报部领导审批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限额预算后,原则上应于30日内向所属单位下达限额预算指标。

第三章 限额预算的拨付和执行

  第九条 根据外事工作进度、用汇需要和司法部计财装备司下达的年度限额预算,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申请限额指标。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拨付限额。申请拨付限额时,须按规定填制购汇人民币限额申请表,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二)核定拨付限额。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在收到部直属各单位限额申请表后,应当对用汇申请进行审核。包括用汇申请是否符合限额预算所规定的范围、申请额度是否在限额预算指标内、申请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填报等。对京外的部直属单位限额的申请,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核定的限额数,填制“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调拨单一式四联,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购汇人民币限额专用章”,转中国银行总行办理外汇调拨手续。

第四章 因公出国用汇管理

  第十条 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因公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考察、访问、学习、出席国际组织会议、参加短期培训或者研修等活动用汇。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申请: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取得出国任务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办理购汇申请手续。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如参加外单位组团,应提交《出国任务通知书》;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或个人外汇开支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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