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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确,审理赔偿确认案件应坚持立审分立原则。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五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符合《规定》三条情形,又不具有第四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四、根据《规定》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9月3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参照《规定》尽快结案。
  五、确认人民法院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审判工作,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结果都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规定》公布后,此类案件将有所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理确认案件的水平。《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以便进一步研究,加强指导,做好这项审判工作。

                             2004年8月16日

  附: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一)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受理确认案件用)



                         (  )  确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你以(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为由,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请你将下列材料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提交本院:
  1、
  2、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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