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范审理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申请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
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规定》)及确认案件文书样式(附后)。
《规定》已经公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规定》的意义,努力提高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水平。依法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确认,是
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和文明司法的重要保障。一个时期以来,少数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等司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努力防止违法行使职权现象发生的同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
国家赔偿法和
《规定》,明确
《规定》制定的依据、指导思想,确认的原则、程序和相关文书的制作要求;要认真学习确认工作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确认案件,正确履行确认职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10月16日第1195次会议的决定,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为审监庭适当增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各有关审判监督庭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发扬求真、务实、清廉的作风,全面掌握
《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正确裁决每一件申请确认案件。对于依法确认本院违法行使职权和适用
《规定》第
十一条第(十五)项作出裁定的案件,一般应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