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4年9月22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