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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7.贷款申请终审
  7.1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经办银行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7.2 经办银行在终审工作中,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
  7.3 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8.借款合同
  8.1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2 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字。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9.贷款发放
  9.1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于每月5日前(法定公休日除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9.2 学校应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9.3 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10.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0.1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10.2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10.3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摹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10.4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0.5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11.合同变更
  11.1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11.2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2.贷款本金偿还
  12.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12.2 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12.3 经办银行应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12.4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还款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制定。
  12.5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12.6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12.7 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12.8 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13.违约学生公布
  13.1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13.2 乙方制定的借款合同中应列有对符合13.1项规定的违约学生给予公布的条款。具体公布办法将另行制定。
  14.贷款贴息
  14.1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14.2 乙方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学校进行统计汇总,经学校确认后提供给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乙方支付贴息经费。
  15.风险补偿金付款方式
  15.1 乙方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高校确认。
  15.2 乙方将风险补偿金申请书、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加盖公章)和学校的确认证明同时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16.违约处罚
  16.1 因经办银行原因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应计收经办银行的罚金:
  (1)经办银行应在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总额度内,根据高校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度办理贷款业务。如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总金额低于高校的借款申请总额度,按差值以3%计收罚金。
  (2)经办银行审批贷款申请工作超出第7.1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按未被批准的贷款申请金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罚金。
  (3)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工作超出第8.2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按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总金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罚金。
  (4)除第11条款规定的合同变更情况外,经办银行未按第9条款划拨贷款,按应划拨贷款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罚金。
  经办银行发生上述任何罚责情况之一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统一向甲方支付罚金。若因甲方、高校违反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或因申请贷款学生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而造成上述情况的,经办银行无需支付罚金。
  16.2 因学校原因,学校未按第14条款向经办银行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未支付贴息金额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学校的罚金。当发生该项罚则情况时,学校接到经办银行的有关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将罚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16.3 因甲方原因,甲方未按第15条款向乙方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未支付风险补偿金和逾期时间以合作协议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金。当发生该项罚则情况时,甲方接到乙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将罚金支付给乙方。
  17.资料使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将甲方、学校机构和学生提供的有关合作协议或任何合作协议条文、计划、相关数据和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作协议必须的范围。
  18.合作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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