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和投标澄清内容,不依据任何外来信息。评审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6.投标文件的初审
16.1 初审是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实质响应性的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书中有无明确报出风险补偿金比例;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需求一览表的要求,按投标一览表格式明确和完整响应贷款需求;投标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是否提出重大偏离;投标文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等。
16.2 非完整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予以废标。招标人对初审合格的投标将进行详细审查。
17.投标的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未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的内容,并且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收。
18.投标文件的详细审查
对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按综合打分法评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人的投标书所报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和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能力分别打分,再以两部分的权重加权计算出综合评估分,综合评估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其方法如下:
A.风险补偿金比例的评估分
以所有投标人所报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最低的为分子(C(min下标)),除以某投标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C),计算出该投标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评估分(Sc),公式为:Sc=C(min下标)/C。
B.资格能力评估分
依据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进行评定,确定投标人的资格能力分值。以某投标人的能力分值为分子(Q),除以所有投标人中的最高能力分(Q(max下标)),计算出该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评估分(S(Q下标)),公式为:S(Q下标)=Q/Q(max下标)。资格能力分值分布如下:
(1)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组织管理方式(10分);
(2)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审批和发放程序(15分);
(3)服务网点的分布状况(10分);
(4)借款合同(规范格式)条款(15分);
(5)对贷款需求的响应情况(15分);
(6)防范风险的手段及措施(15分);
(7)信息化管理的情况(10分);
(8)提供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相关信息数据的能力(10分)。
C.综合评估分计算公式为:S=Sc*X+S(Q下标)*Y,其中X=0.7;Y=0.3。
19.评标过程保密
19.1 从开标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之日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招标人均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9.2 招标人负有对投标人所提供的商业机密资料保密的义务,并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泄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3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投标,或宣布招标程序无效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招标人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行动的理由。
21.中标通知
21.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21.2 《中标通知书》是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
22.签订合作协议
22.1 招标人在发《中标通知书》时,应将本方已签署的一式四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一同发给中标人。
22.2 中标人应在收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10日内签署,并将其中2份退回招标人。
23.违规行为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1)互串通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
(3)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1.定义
本合作协议条款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作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的合作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所提到的、构成合作协议的所有文件。
1.2 “甲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教育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1.3 “乙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中标银行。
1.4 “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乙方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对乙方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1.5 “经办银行”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
1.6 “高校或学校”系指招标需求一览表中确定的高等学校。
1.7 “学校机构”系指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
1.8 “合同”系指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2.合作内容
2.1 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双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从事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
2.2 甲方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有义务管理和监督其代表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3 如经办银行是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后,乙方负责将甲方每年下达给高校的借款学生人数和借款需求额度下达给经办银行,并督促按投标一览表中确定的经办银行与高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各项条款应与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严格保持一致。乙方有义务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2.4 甲、乙双方应将本合作协议下达给各自代表的下属机构,要求它们遵照执行。
3.贷款对象与条件
3.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2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4.贷款金额
4.1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5.贷款申请
5.1 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5.2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5.3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贷款申请初审
6.1 学校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6.2 学校机构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