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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2.3 “潜在投标人”指已经接受投标邀请的银行。
  2.4 “投标人”指接收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银行。
  2.5 “中标人”指被评标委员会授予中标通知书的银行。
  2.6 “风险补偿金”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有关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合格投标人。
  3.2 承诺遵守与本次招投标活动和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
  4.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请按附件格式要求书写。

2—2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贷款需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作协议条款。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4)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格式)
  (5)附件:
     附件1 招标需求一览表
     附件2 投标书(格式)
     附件3 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4 借款合同(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要求)
     附件5 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5.2 《招标需求一览表》第(3)、(4)栏中的04~05学年借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需求额度已经招标人审定。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以后学年各高校的借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需求额度,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根据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5.3 潜在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质疑
  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于开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对此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答复包括所有提出的问题,但不涉及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允许招标人在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应将修改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约束。
  7.2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潜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得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不响应”等明确的文字回答,否则将可能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
  8.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应由以下文件组成,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写: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借款合同(规范格式);
  (4)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偏离说明;
  (5)法人代表授权书;
  (6)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除按《投标一览表(格式)》填写有关内容外,还应在此表后面声明:“我方承诺按合作协议的要求和本表第(3)、(4)栏中的数字办理04~05学年的贷款业务。对以后学年的贷款业务,我方将在招标人下达给各高校的借款需求额度内,按高校申请额度办理。”
  9.2 9.1款所述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组织管理方式介绍;
  (2)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合作协议条款,投标人制定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审批和发放程序;
  (3)服务网点的分布状况材料;
  (4)防范风险的手段及措施说明;
  (5)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介绍;
  (6)提供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相关信息数据的能力说明。
  9.3 投标文件需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9.4 投标书是开标仪式上唱标和评标的依据,要求统一规范,按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副本
  10.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加盖投标人印章、签署本次投标人代表的全名。
  10.2 投标文件的签署人必须是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
  10.3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可以是签署完成的正本复印件)。
  10.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笔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10.5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之处,必须由本次投标人代表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
  10.6 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晰所引起的后果。
  10.7 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1.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投标文件由正副本共一式三份组成。外套封装(内分装三份投标文件)。封口处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外封套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请勿于2004年××月××日10时前启封”字样。
  (2)投标书正本应单独放在密封信封内。其封口处也应有投标人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信封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请勿于2004年××月××日10时前启封”字样。
  11.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提前启封不承担责任。
  11.3 由于11.2条款原因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将其退还给投标人,其投标被拒绝。
  12.投标截止时间
  12.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2.2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以书面形式将推迟的截止时间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应获得所有潜在投标人收到此通知的书面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受新的截止时间约束。
  1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论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3.1 允许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13.2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在封套上标明“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投标人全称。封口处应有投标人代表的签字。

2—5 开标与评标

  14.开标
  14.1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公证部门现场监督下主持公开开标,招标人方面的有关单位代表及工作人员参加。
  14.2 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4.3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查验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唱标。
  14.4 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所报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办理04~05学年贷款总额度等,并做好唱标记录。
  1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原则
  15.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学校代表共同组成,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达到7人,人数为奇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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