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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2005年,部里将选择15—20个省份实现市—省之间和省—部之间监测信息的上传,完成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建设。其余省份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建设,并进行数据上传。同时,部里将指导各省、地级城市逐步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监测信息分析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附件2),做好数据整理工作和核对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保证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目前数据项目不全的,要抓紧补齐补记,并做到全部记实。凡已列为全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基本项目的数据,必须如实采集、上报,不得瞒报、修改。
  (三)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必须使用统一的监测数据标准、指标体系和监测软件。监测软件(包括数据上传、分析功能)将由我部统一组织开发并提供各地使用。
  (四)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的数据上报由金保工程部—省—市主干网来实现,不得另建网络系统和网络中心。尚未实现部省联网和省内联网的地区,要抓紧进行联网工作。
  (五)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本地区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实施计划,明确分工,确定主要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并于2004年底以前,将实施计划上报我部信息中心。
  (六)各地信息化建设综合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监测数据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等业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数据中心集中存储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对本省范围内各市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七)部里将从2004年第四季度起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纳入金保工程调度制度当中,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导。同时,将组织专项检查,着重检查监测工作的准备情况,包括基础工作规范情况、数据库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基本项目建立健全和数据记实情况等。各地在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附件:1.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基本项目及指标说明(略)
     2.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略)
      3.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分析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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