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提高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宏观决策水平,按照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安排,根据《
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要求,我部决定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网络,在2006年实现全国范围内市、省、中央三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的信息监测,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市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各地级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基本项目及指标说明》(附件1)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附件2)要求,将生产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原始信息(以下简称“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按月转入本市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并上传到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
(二)建立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各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将辖区内各市上传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在省级交换区合并,并按月上传到部数据中心,同时追加到省级数据中心决策区,形成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对于地市未建数据中心,业务原始信息集中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地区,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完成监测数据由生产区到交换区的转换以及向部数据中心的上传工作。直辖市直接完成本市全部数据的转换并将数据上传部数据中心。
(三)建立全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劳动保障部按月将各省级数据中心上传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在交换区合并,并追加到决策区,建立全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
(四)中央、省、市三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和进度要求分别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监测信息分析内容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