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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失效]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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