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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体育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的体育行政许可包括: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8月19日确认);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以上4项由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
  (二)经国务院确认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体育审批项目包括: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立项审批。其他非许可项目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聘、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等。以上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体育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体育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做出任何行政许可决定。
  体育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体育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体育部门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体育部门应当依法清理体育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并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由国家体育总局实施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统一由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受理。
  六、抓好与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制度,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要主动与其他部门联系,完善相对集中的许可权制度;要在体育部门内部建立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要规范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许可责任制度等。要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体育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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