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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四)其他费用。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明确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一)管理人、托管人至少每三个月向委托人提供一份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
  (二)委托人查询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的时间和方式;
  (三)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作出约定。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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