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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如集合计划有存续期,可对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安排作出详细约定,保障委托人到期自主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明确说明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十七、信息披露
  (一)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二)说明委托人查询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三)列明重大事项的披露和披露方式。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十、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附件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
  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四、参与集合计划
  明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一)参与金额(比例);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
  (三)管理人关于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的承诺。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账户名称为。
  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明确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八、集合计划费用
  (一)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二)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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