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总份额)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六)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
  (七)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八)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九)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简介
  (二)托管人简介
  (三)推广机构简介
  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说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应说明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托管银行,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返还方式及损失补偿)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二)投资程序
  (三)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列明《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一)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三)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十、集合计划的资产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说明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
  说明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请求权及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二)资产净值
  (三)估值目的
  (四)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五)估值日
  (六)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8条处理;
  6、可转换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7、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七)估值程序
  (八)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十二、费用支出
  列明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说明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十三、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比例、时间及分配政策)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式
  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二)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委托人巨额退出集合计划时的处理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