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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试行办法》、本《通知》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托管和推广职责,办理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分红等事宜。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代理推广机构、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解散或终止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在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展期申请,比照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提交展期申请材料,并提供拟展期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以来运作情况的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且仍符合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展期。
  拟终止或者解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解散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推广和运作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专门的档案,督促有关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按时报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事项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发生重大情况的,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并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与有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之间应当及时沟通、协调有关监管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证券机构擅自开展集合性理财活动或从事其他违反《试行办法》或本《通知》规定的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尽快补充完善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规则,加强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账户开立、投资交易、回购业务、信息披露、托管结算等事项的监管,切实防范业务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遇到重大情况时,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制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情况跟踪记录。
  附件:
  1、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类型(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申请人(即管理人,下同)、托管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申请人、托管人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2-26-2、3-58-10……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一份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报批(报备)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批准(备案)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两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及电子版(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标明为最终稿,电子版为软盘或光盘方式)。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书
  1、申请人对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2、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计划的名称、类型、存续期间、目标规模(总份额)、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推广对象及最低参与金额、计划的托管人和推广机构、商业前景分析、风险分析等。
  3、说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设立、管理、托管、推广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4、申请人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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