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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跨境支付进口核销


项下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对境外付款凭证进行统一,与涉及跨境支付项下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合并。合并统一后的对境外付款凭证分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两种格式(详见附件1、2)。
  第三条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合并为统一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一种格式(详见附件3)。
  第四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分别是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汇款人/付款人”)通过银行办理对境外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等项下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是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也是汇款人/付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涉及跨境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 汇款人/付款人以汇款方式通过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时,必须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时,必须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六条 汇款人/付款人通过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七条 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汇款人/付款人委托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按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通过银行收到境外款项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
  第九条 收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对通过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在网上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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